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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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傅淑媛 送達代收人 謝雅慧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被告 黃俐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