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英隆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5,564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