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捷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捷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捷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9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8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述判決確定後,經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8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7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