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信三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住臺北市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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