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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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號抗告人 劉鐘玉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霽塘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所為109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卷附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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