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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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聲請人 袁楚昌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如係在臺灣地區作成,應提入出境證明。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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