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甲○○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95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6,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翌日起10內向本院提初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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