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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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君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1192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君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周君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93號│毒偵字第40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487號│2487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判決││2487號│2487號││├────┼────────┼────────┤││判決│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192號︱執字第111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