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玉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燦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
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