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2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思筠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順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