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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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清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方清涼 」之記載,均更正為「方清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方清涼」之記載,顯係誤載,有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可憑,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