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延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延成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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