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15號上訴人 李朝瑞 被上訴人 陳曉菁
李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曉菁、李祐銘間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