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佩真被告曾宏培具保人黃泓翔被告張芷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佩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黃泓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鍾佩真因被告曾宏培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鍾佩真於民國108年3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曾宏培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聲羈卷第27、33頁)。又具保人黃泓翔因被告張芷嵐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黃泓翔於108年3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張芷嵐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7685卷第338至339頁)。茲因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2人到庭,被告2人均未遵期到庭,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送達回證、本院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另被告2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2人已經逃匿,參照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2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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