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原告 闕河俊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徐沛然 律師被告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傳 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臺北市○○區○○○○街○○○號會議室所召集之股東常會所為如附件所示承認案之決議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係被告之股東且身兼監察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
十九日參加被告在臺北市○○區○○○○街○○○號會議室所召集之一百年度股東常會,本次股東常會議程「承認及討論事項」原列有:㈠一百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㈡一百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㈢現金增資案、㈣闕監察人不適任之解任案等四項議案,惟因當日出席人數未達被告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經原告及出席股東在場提出異議,故未進行第㈢、㈣案表決,故本次股東常會僅就第㈠、㈡案決議,先予敘明。
㈡本次股東常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內容有諸多違反法令及章程之處,而有得撤銷及無效之原因:
⒈本次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之寄發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六月十
四日,距同年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開會日顯然未滿二十日,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⒉被告未於本次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
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無異剝奪股東提案之權利,顯然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⒊被告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應於本次股東常會前三十
日,將財務報表交監察人即原告查核,被告藉故遲未交付,經原告催告後僅交付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報表,既未提出現金流量表交原告查核,亦未提出於本次股東常會承認,更於本次股東常會開會前,藉詞阻撓監察人即原告進行法定查核程序,顯已違反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十九條及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⒋被告實收資本達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並經登記在案,被
告提出於本次股東常會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查核,惟本次股東常會被告所提出之財務報表及盈虧撥補表竟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亦不符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兩年對照方式呈現之法定格式,顯然違反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
㈢為此,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先位聲明: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臺北市○○區○○○○街○○○號會議室所召集之股東常會所為如附件所示承認案之決議應予撤銷;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臺北市○○區○○○○街○○○號會議室所召集之股東常會所為如附件所示承認案之決議無效。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則以:關於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股東會議之訴,被告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之先位請求,既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則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臺北市○○區○○○○街○○○號會議室所召集之股東常會所為如附件所示承認案之決議,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臺北市○○區○○○○街○○○號會議室所召集之股東常會所為如附件所示承認案之決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先位之訴既經准許,則其備位聲明即無審酌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晏瑄附件: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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