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
9月14日止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2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原判決雖對受刑人併予諭知緩刑4年,惟因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因另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81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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