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 鄭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莞珍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D229693411,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118940616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3038235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