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38號原告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原告 温勝輝 被告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