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27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251號、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建文駕駛車輛肇事致人受傷後,仍執意逃逸,對於告訴人 塗弘界 生命、身體及求償權之行使危害非輕,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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