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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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謝文章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雅鈴
陳啟彥 涂仙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正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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