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乃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09年8月4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是本件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宛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