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 劉莉娜 被上訴人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小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至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至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同法第436條之25亦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人於上訴狀或理由書內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中,上訴人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主張:「1.被上訴人說從未聽從 林文坤 欠原告錢,那為何調解時說願意以小數金額賠償呢?2.何況林文坤在住院時,曾交代他母親、弟弟說我這筆錢一定要還,為何年輕人經過洗腦後,可以說他年紀輕輕就推卸責任。3.如果沒有欠這筆錢,為何我們同時認識林文坤這些人,都知道這些事。4.另外林文坤也欠名稱 藍敘人 的錢,他們母女兩認為對方是黑道人物,就不敢有任何怨言,乖乖雙手把錢奉還,那我想請法官拿出你的公正心,救救我們這些小平民百姓」云云。而未於上訴理由中陳明其上訴聲明,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律規定或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復未指出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難謂屬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本件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