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曾林 女妹聲請人 曾發朝 關係人 曾鄭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 曾林女妹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收養曾發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曾林女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5月4日與被收養人曾發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在被收養人之配偶曾鄭秀枝同意下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人願意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戶籍謄本及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為此請求法院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又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曾林女妹與被收養人曾發朝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父 曾燈運 為夫妻關係,被收養人 曾發朝業 已經成年,而生父曾燈運亦於92年5月4日過世,另生母曾 許新妹 嗣後改嫁 古新標 ,故亦更改冠姓為「古」,且於38年2月26日死亡,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生父曾燈運及生母 曾許新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曾鄭秀枝到庭表示同意(參見本院民國100年5月20日訊問筆錄),且被收養人生母另育有一女 宋古密妹 ,於本件被收養人被收養之後,仍有其他子女可處理傳宗接代及祭祀問題,再審酌被收養人自幼即由收養人扶育成人,已實際共同生活近七十年,平時均互相照顧,衡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有何不利之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故本件收養,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