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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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威廷 債務人 林梓錡 即火風鼎餐飲文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三七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