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壬○○債權人永豐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己○○○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務人庚○○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財產僅有1997年6月出場之老舊機車使用迄今已近16年,應已無價值,另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號保單其保單價值為0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7日函在卷可稽。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