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5號債權人 陳舒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紹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債務人係積欠社區管理費)。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