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告大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郎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 柯朧揚 被告 柯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兩造合意本件因違反競業禁止契約而涉訟之管轄法院為台北地
方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第6條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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