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宜玲 被告 李佩芳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0,679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