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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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14號原告 張靜娟 被告瀚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4,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