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簡山傑 代理人 簡王妡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合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合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合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4-NX-89695-5│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