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海鏵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付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百元,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4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5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月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