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李彥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昶志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