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