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奎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鳳玉
鄭親溪
一、債務人顏鳳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顏鳳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親溪清償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