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吳倭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成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