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8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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