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告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彭德保 原告 黃淑櫻 被告 黃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