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韓斌韓周銘新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39,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0元×原審判決附圖四所示編號J、J1至J4部分占用該地面積693平方公尺(182+58+58+94+301=
693)=15,9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408元,至其併對原審判決命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亦提起上訴,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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