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債權人埃森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良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至芳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