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4號上訴人 徐百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信榮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1萬9,926元,應徵裁判費9萬8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