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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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189號債權人王守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李順成 非債務人法定代
理人)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