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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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辯護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0號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選任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堂弟 藍慶道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南市○區○○路1段328號)係大學法律系畢業,曾任書記官及其他相關法律工作達7年,並經律師高考及格,目前仍在實習中,足堪為被告之利益辯護,爰聲請選任藍慶道為辯護人等語。
二、按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且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具有律師資格者而辦理法律事務,即係執行律師職務,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被告提出藍慶道(96)臺檢證字第7215號律師證書影本1紙,可證藍慶道已具有律師資格,且並未加入本院所在地之南投律師公會,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足稽,是以被告聲請選任藍慶道為辯護人已屬實際上執行律師之職務,揆之前揭說明,藍慶道宜應先加入南投律師公會,始得為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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