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3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3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389號原告 王文慧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G9D4104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承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