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盧建佑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簡苑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