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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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郭建宏 被告 倪秉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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