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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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怡君 即 陳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肆拾玖萬玖仟玖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零柒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