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東穎(原名吳信辰、吳信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於民國103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10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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