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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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中琦
王叁郎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 律師
陳郁仁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傑 (原名 黃羚榕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鴻泉 (原名 謝宗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7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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