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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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何徐百合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被告 洪啟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7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方維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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