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16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就 黃萬力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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